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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课 中国赋税制度的演变

选必1 · 第 6 单元 · 2502 汉字 · 编码 XB1-U06-L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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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郧县贺思敬庸调布

1968年出土于吐鲁番阿斯塔那108号墓。上有墨书“郧县光同乡贺思敬庸调布一端”“开元九年 (721年)八月日”“专知官主簿花” 等字样,钤朱色水印。 是指到郡国和京城服兵役,役期一般是2年。戍卒是指到边塞屯戍,役期一般是1年。 隋朝废除了前代许多苛捐杂税, 主要向民众征收 “租调役”。这一制度为唐朝所继承,变成“租庸调”制, 针对21—59岁之间的成年男子征收。租、 调之外的役, 可以用“庸”代替,即缴纳一定的绢布来替代徭役。租庸调制的基础,是国家向成年男子授田的“均田制”。唐朝中期,土地兼并导致均田制破坏。建中元年(780年), 唐朝政府废除租庸调,改行两税法,以国家财政支出确定赋税总额,然后将总额分解到各地,按田亩征收地税,按人丁、资产征收户税,分夏、秋两次征收。 宋承唐制,征收两税,但附加税繁杂多变,往往超过正税数倍。宋朝除了征收类似唐朝的庸一样的代役金外, 还经常再派发各种徭役,可谓役上加役、役外加役。因为徭役扰民严重,北宋中期王安石提倡募役法,百姓缴纳免役钱、助役钱,官府募人代役。元朝基本上沿袭唐朝的租庸调与两税法,分别施行于北方和南方,在北方叫“丁税”“地税”,在南方叫“夏税”“秋粮”。但是,元朝在税粮外又有前朝没有过的科差。

▲ 元朝纳粮壁画

2000年出土于河南尉氏县后大村元墓。壁画中绘有仓库, 一群农民肩负粮袋在仓库门口纳粮。现藏于河南省博物院。 92 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第六单元货币与财税制度明初赋税分夏税、秋粮两次征收,所征主要是米麦实物。正统年间,江南部分税粮折银征收送赴北京,称“金花银”。随着明朝后期商品经济的发展与白银流通量的增加,万历初年,张居正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一条鞭法实行赋役合并、 一概折银,即不但赋税折银征收,而且役也改由丁、田共同承担,折成银两,统一征收。政府所需的役,由政府从税银中拿出一部分统一雇人。一条鞭法上承唐朝两税法,下启清朝“摊丁入亩”,是中国赋役制度上的重大变革。清朝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康熙帝规定以前一年的丁银作为定额,不再增加,称“盛世滋丁,永不加赋”。雍正帝即位后,将这笔丁银分摊到田赋中,称 “摊丁入亩”。从此,在中国历史上存在了约2000年的人头税彻底废除,国家对百姓的人身束缚进一步减弱。

▲《清圣祖实录》卷249“盛世滋丁, 永不加赋”谕旨

① 史料阅读

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 ——《明史 ·食货志》

关税与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起源与演变

海关代表国家,依据国家的关税政策、税法及进出口税则,对进出关境的物品征收的税,称为“关税”。中国的关税最早出现在西周时期,当时货物通过边境的“关卡” 就要被征税,这意味着关税的出现要远远早于海关机构的诞生。 在关税出现后的很长一段历史时期里,存在着国内关税与国境关税并立的现象。废止国内关税,单一征收国境关税的历史只有数百年,是伴随近代国家的形成和国际贸易的发展而出现的。中国直到1937年才正式宣布废除国内关税,实行统一的国境关税。实际上,随着国内关税的逐渐衰亡,国境关税在近代中国的重要性日趋突显,但在一段时间里,中国不能自主征收国境关税。

◎ 学习聚焦

关税制度古已有之,中国一直享有完全的关税自主权,但在近代经历了丧失和收回的曲折历程; 新中国实行了有利于国家发展的关税制度和个人所得税制度。

国内关税为什么长期存在?

晚清中国海关总税务司赫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大楼

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第六单元货币与财税制度关税制度的法制化建设。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国务院据此重新修订发布了关税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关税的基本制度,对国民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 个人所得税是以纳税人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收对象的一种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起步于民国时期。 1914年,北洋政府制定了一个所得税条例,其中包括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内容,但并没有实施。1936年,国民政府公布了一个所得税暂行条例,随之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起源和演进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国家。1799年,英国开始试行差别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此后这成为英国的一个固定税种。英国的这一做法后来逐渐影响到欧美其他国家,再传播到全世界,使个人所得税成为今日各国广泛征收的一个税种。 新中国成立以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没有征收个人所得税。198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正式确立。 此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经数次修订完善, 愈加符合中国社会发展实际,对调节个人收入和实现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① 史料阅读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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